威海海參質監新規出臺 保護
發布日期:2011-04-29 瀏覽次數:307
為加強海參育苗、養殖、加工、流通、餐飲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維護海參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威海刺參”品牌形象,促進威海海參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威海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畜牧獸醫局聯合制定并發布《威海市海參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規定》,即日起實施。
海參生產經營者須持證經營
規定指出,在威海市轄區內從事海參育苗、養殖、加工、流通、餐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海參生產經營者”),應對其生產、銷售的海參產品質量安全負責,依法生產、誠信經營。
從事海參育苗的,應持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從事海參養殖的,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證》;從事海參加工的,應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海參流通的,應持有《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海參餐飲的,應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海參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有關部門監管規定。
海參生產經營者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漁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禁止購買無經營許可證、無批準文號、無發票的漁藥,嚴禁使用違禁藥品。建立藥品采購和使用臺賬,采購藥品時應索要漁藥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進貨發票。海參包裝、保鮮、儲存、運輸過程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
海參質量標準和包裝標識有規范
海參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的海參產品應符合質量安全標準。鮮活海參應當執行《無公害食品-海參》(NY5328-2006)標準;鹽漬海參、即食海參、高壓海參等產品應按照相關標準進行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按規定進行備案登記;干海參應當執行水產行業《干海參》(SC/T3206-2009)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指導生產,加工過程不允許使用除食鹽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劑;預包裝海參產品的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散裝干海參,應采取附加標簽等形式,標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質量等級、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
生產經營活動實行不良記錄制度
海參育苗、養殖單位應嚴格落實生產、用藥和銷售記錄,以及生產日志制度、科學用藥制度、投入品監控制度、水域環境監控制度和產品標簽制度,對育苗、養殖全過程建立記錄;海參加工單位應建立和保存進貨查驗記錄,建立原料來源、產品生產、銷售臺賬等記錄,海參產品出廠應隨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海參流通與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進貨查驗臺賬和供貨商檔案,采購海參產品時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索取進貨票據或“一票通”,并定期整理存檔。以上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海參生產經營實行市場準入制度、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舉報與投訴受理制度、警告通報制度。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生產經營者實行黃牌警告,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的生產經營者,實行不良記錄制度,并向社會曝光。
進場銷售的海參質量須進行抽查檢測
水產品批發市場、超市、商場(店)、配送中心、倉儲單位等,應當設立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或者委托專業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海參質量進行抽查檢測。如發現海參質量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銷售或要求銷售者停止銷售,并向當地漁業或工商部門報告。海參產品經銷單位應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發現銷售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威海刺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有嚴規
“威海刺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的產地范圍為威海市現轄行政區域內的海域和沿岸池塘。使用“威海刺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海參產品,其產品品質及包裝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本規定要求的前提下,應同時符合《“威海刺參”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的體型特征、感官規格、理化指標等品質條件,符合《“威海刺參”地方標準》的要求。經批準使用“威海刺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生產經營者,除遵守本規定外,還應按照管理規則的要求,規范使用“威海刺參”地理標志。嚴禁威海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海參產品使用“威海刺參”地理標志商標,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在海參產品及其包裝使用與“威海刺參”證明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商標或標志。
據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相應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